楚雄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主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组织部、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资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在内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措施;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审计问题和处理,监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士为兼职审计员或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校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校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进行内控评价及风险评估;
(九)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开展学校重点经济领域中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
(七)对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外委托审计项目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所需费用由学校或被审计单位承担。
(一)审计对外委托的范围
1.学校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学校及其内设机构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3.基建、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审计;
4.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5.大额资金、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
6.内控评价、风险评估;
7.其他法定需要审计事项的委托审计。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具体招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但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审计处要监督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发展战略,结合学校年度工作安排、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少于3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部门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由中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内审部门开展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学校领导。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示后,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部门、项目委托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校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校内予以公开的行为。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基建项目审计结果、零星修缮项目审核结果;
(五)科研项目结题经费使用审计结果;
(六)学校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一)学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三)学校资产管理和经营、基建工程项目、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校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四)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公告栏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三)通过校内其他媒体发布;
(四)通过会议发布;
(五)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个人的隐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对象意见。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列明的任务安排推进落实。在审计整改期满后将审计整改清单报送审计处,对本部门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学校审计结果文书有明确规定的例外),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被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练、措施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建议或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结果认定工作,并向被审计部门进行反馈。确有必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审计处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本部门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楚师字〔2019〕74号)、《楚雄师范学院对外委托审计办法》(楚师字〔2019〕82号)、《楚雄师范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楚师字〔201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