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作用,校内各部门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的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实施由审计处负责,在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情况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基准日。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为保证评价的独立性,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预算业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处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财务收支业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采购业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资产与信息化管理处与各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4.国有资产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管理结构,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管理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对项目立项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核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投资概算和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确立并按规定履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资金支付、项目档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有效执行等;
6.合同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审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对学校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九条 审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条 审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被评价部门应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缺陷,被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价报告的缺陷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更改报告。对于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内控评价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根据缺陷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后续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