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4-17 点击数: 审核人: 编辑人:伍明媚

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二级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领导干部离任时,若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1年的,可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对任期未满1年离任的领导干部,可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组织部、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组成,审计处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决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主要职责

1.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同步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向审计处提出应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

2.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纪检监察处(纪委办)主要职责

1.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依职责向联席会议提出同步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向审计处提出应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

2.对审计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3.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组织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处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姓名、职务、任职部门、任职时间等事项;

3.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

4.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整改落实任务纳入干部工作交接的要求内容;

5.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处提供财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会计报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2.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本领域的管理问题,积极协助推动整改;

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计人员协助审计组完成审计任务;

4.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人事处主要职责

1.根据人事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同步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向审计处提出应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

2.协助做好审计报告归入个人档案工作;

3.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审计处主要职责

1.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4.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根据联席会议部署统筹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

5.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各二级学院、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

(二)由校领导兼任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实际负责本部门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三)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并监督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资产和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除基本内容外,对不同被审计对象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二级学院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部门各类财务收支的管理情况;

(二)各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现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所在部门资产清理盘点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门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校领导批示后,按照二级部门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法移送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省委、校党委的决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或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情况通报、结果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审计整改问责制,推动审计整改进一步落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二级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楚师字〔2019〕77号)、《楚雄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楚师字〔2019〕76号)、《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楚师字〔2019〕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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