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道路管网、设备安装、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原则如下:
(一)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二)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规定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
(三)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结算审核,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审。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复审(含委托审计),未经审计处审计,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二)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投资计划;
(四)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六)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八)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通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
(三)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报学校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和提高(降低)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为施工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四)主要材料和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需定价的材料,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六)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相符;
(七)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本条第(三)、(四)、(五)、(六)项适用于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有无虚假资料;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无重算、多算现象;
(三)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四)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
(五)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六)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对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二)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四)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正确、合规性。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送审;
(二)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并向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计意见反馈;
(三)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程序
招标工程的控制价由工程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控制价一编一审制,以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三条 变更估价审计程序
(一)变更估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签署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审计
(一)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签证等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并办好签证手续,在覆盖前通知审计处对工程量进行审核;
(二)如被抽查工程量存在多计的现象,审计处将审核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报告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类似工程量签证按同比例扣减;
(三)工程管理部门完成现场签证后,应在7天内报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
(一)施工单位提前20天将需定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工程管理部门;
(二)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和供应商;
(三)无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定价,办好签证手续,并及时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材料及设备价格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审签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负责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施工合同进行审签;
(三)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送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并向工程管理部门反馈审计结果初步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审计结果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三)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后出具审计报告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根据审计结果和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等条款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达到财务决算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需材料,财务处负责财务决算初步编制,报审计处审定;
(二)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四)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五)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
(六)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七)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九)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机构,学校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和合同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办法(试行)》(楚师字〔2019〕81号)同时废止。